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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一О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竊盜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 被告
    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一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一О九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有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貳 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外,茲補充事實:被告盜用網路遊戲帳號、密碼及虛擬人物代號,透過電腦結 合電信設備之通信方式,獲得提供服務之利益。並補充證據:遊戲橘子數位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證明書,及理由:被告甲○○行為時為現役軍人,所犯刑法第 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部分,因其犯罪處所並非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 、建築物,核與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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