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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一О九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城簡字第一О九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一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以有線方式,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外,茲補充事實:被告盜用網路遊戲帳號、密碼及虛擬人物代號,透過電腦結合電信設備之通信方式,獲得提供服務之利益。並補充證據: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帳號證明書,及理由:被告甲○○行為時為現役軍人,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部分,因其犯罪處所並非營區、艦艇、或其他軍事處所、建築物,核與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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