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八六號

藏匿人犯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林英志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八六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犯藏匿犯人罪而頂替,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另案被告陳明月於警訊及偵查中之供詞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法 官 林英志

                   書記官 楊靜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一  月  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八六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藏匿人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