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八六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二年度城簡字第八六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藏匿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九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犯藏匿犯人罪而頂替,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另案被告陳明月於警訊及偵查中之供詞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犯前項之罪而頂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