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城簡字第七一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城簡字第七一號
- 聲請人
-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昌陞營造有限公司 設金門縣○○鎮○○里○○○號
- 兼代表人
- 林清團 男四十六歲( 民國○○○年○月○○日生)
住金門縣○○鎮○○里○○○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B一■C一五■C四五七二號
右列被告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昌陞營造有限公司違反雇主對防止有墜落、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之規定,致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死亡職業災害,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
林清團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為從事工程營造業務之人」應更正補充為「為勞工安全衛生法所稱之雇主,為從事工程營造業務之人」外,餘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 三千元以下罰金。 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第五條第一項或第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致發生第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之職業災 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