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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簡字第3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鄭銘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城簡字第34號

聲請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幫助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5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金門縣金城鎮○○路178號)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法 官 鄭銘仁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永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97年度城簡字第34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