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劉子健
- 法定代理人郭振堂
- 被告軒成食品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城勞簡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軒成食品有限公司金門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振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辛月娟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 101年10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675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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