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小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05 日
- 法官劉子健
- 法定代理人黃錦瑭
- 原告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城小字第48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原告因請求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許洧睿(原名許文福)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8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9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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