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簡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周孟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城簡字第20號原 告 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孟融 一、原告與被告許水土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6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2,4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應繳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49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 (二)台灣米鶴海產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周孟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4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鴻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