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簡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濂松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城簡字第22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一、原告與被告羅永鑫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提出被告林藩、羅水才、羅耀宗等人之年籍資料(如出生年月日)及身分證統一編號,致本院無從確認被告林藩、羅水才、羅耀宗等人之當事人能力,爰定期間命補正被告羅永鑫、林藩、羅水才、羅耀宗等4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金門縣烈嶼鄉○○段168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永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