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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簡字第30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劉子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城簡字第3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金
上訴人
即原告
和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杰思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9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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