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簡字第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劉子健
- 法定代理人虞幼祥
- 原告華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城簡字第41號原 告 華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虞幼祥 訴訟代理人 王仁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國清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25,000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土地面積,即1,700×250=425,00 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整。 其餘不得抗告。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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