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簡字第3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城簡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福威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思金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和發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秀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杰思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9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8,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