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簡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10 月 17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城簡字第3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周育玄即和發水泥瀝青預拌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9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26,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3,596 元,至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8,483,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068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