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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1年度城簡字第32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劉子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城簡字第3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周育玄即和發水泥瀝青預拌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9 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本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026,33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3,596 元,至反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58,483,57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0,068 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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