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小字第2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小字第25號
- 原告
- 希璇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俐敏
- 被告
- 許文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顧問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2 年度城小字第25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於民國102 年4 月10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102 年4 月24日金城簡易庭詢問簡答表1 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