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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85號

給付工程尾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劉子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85號

原告
盛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佳慧

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雅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64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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