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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88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劉子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88號

原告
龍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繼
訴訟代理人
游豐賓

上列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曠綸天核發支付命令(102 年度司促字第481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2,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7,13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6,63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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