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1號
- 原告
- 亞樂米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林妹
上列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84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5,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