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1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劉子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1號

原告
亞樂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林妹

上列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847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35,15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法 官 劉子健

               書記官 龔月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