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88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劉子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88號

原告
龍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繼
訴訟代理人
游豐賓
被告
曠綸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102 年度城簡字第8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金城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 1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法 官 劉子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周永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8…」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