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2年度城簡字第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2 年 07 月 04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簡字第88號原 告 龍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忠繼 訴訟代理人 游豐賓 被 告 曠綸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102 年度城簡字第88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2 年6 月21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金城簡易庭詢問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 1紙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