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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司城救字第1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城救字第1號

聲請人
李如龍
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相對人
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運費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對相對人全球趨勢流通網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給付運費訴訟(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城簡調字第1號給付運費事件受理在案),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申請法律扶助並經准予扶助在案,為此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聲請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一紙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申請法律扶助,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又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金門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影本一紙以為釋明。另本院調閱聲請人102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審核結果,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是聲請人聲請暫免繳訴訟費用,尚非無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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