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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簡字第56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吳昆璋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56號

原告
葉碧玉即上豪企業行
被告
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玉玓
被告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200元【即本件原告異議之標的中型鏟土機、小型鏟土機及KOMATSUPC130怪手於本院執行程序中之鑑定價格(計算式:39,000元+31,200元+376,000元=446,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3,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金門縣金城鎮○○路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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