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簡字第5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57號
- 原告
- 金門華龍酒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伊宿
上列原告與被告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固繳納新臺幣(下同)1,000 元之裁判費,惟於民國103 年10月31日具狀更正訴之聲明,並追加杰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為共同被告,主張本院102 年度司執字第2467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中,誤就原告向第三人和發營造有限公司購買之「大型發電機」1 台實施查封等語。而該「大型發電機」1 台之鑑定價格為22,000元,有亞洲無形資產鑑價有限公司動產鑑價報告書1 份附卷可稽。是以,原告應再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