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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簡字第6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鄭聖業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64號

原告
許亞英
被告
薛芳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件於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裁判,而於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前,認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於民國104 年5月29日裁定在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 3年度上易字第9 號判決可稽。據此,本件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將停止訴訟之裁定撤銷。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鄭聖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簡字第64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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