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小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3 年 11 月 28 日
- 法官吳昆璋、吳昆璋
- 原告李金鳳
- 被告陳志豪即陽順助聽器醫療器材行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城小字第42號 原 告 李金鳳 被 告 陳志豪即陽順助聽器醫療器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 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28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通 譯 董文峯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蔡一如 法 官 吳昆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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