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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小字第42號

清償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吳昆璋吳昆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城小字第42號

原告
李金鳳
被告
陳志豪即陽順助聽器醫療器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同年11月28日在本院金城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董文峯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貳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法 官 吳昆璋

書記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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