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3年度城簡字第5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城簡字第56號
- 原告
- 葉碧玉即上豪企業行
- 被告
- 杰龍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玉玓
- 被告
- 秀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雅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6,200元【即本件原告異議之標的中型鏟土機、小型鏟土機及KOMATSUPC130怪手於本院執行程序中之鑑定價格(計算式:39,000元+31,200元+376,000元=446,2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需補繳3,85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金門縣金城鎮○○路000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