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簡字第4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城簡字第44號
- 原告
- 吳宗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沅創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2萬0,300元。
㈡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於本院。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