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09 月 0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城簡字第44號原 告 吳宗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沅創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2萬0,300元。 ㈡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於本院。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鄭聖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