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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簡字第44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鄭聖業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城簡字第44號

原告
吳宗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沅創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不足額之裁判費2萬0,300元。

㈡提出被告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於本院。

㈢提出準備書狀並將繕本寄送被告(均應附證物影本)。

二、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法 官 鄭聖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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