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4年度城簡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4 年 12 月 0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城簡字第44號原 告 吳宗旭 被 告 寶沅創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國慶 被 告 俯憲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羅國慶為被告寶沅創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至第172 條及第174 條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175 條及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寶沅創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4年11月03日由林銘煌變更為羅國慶,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 資料查詢附卷可稽(見本院第69頁),兩造迄未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被告寶沅創新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羅國慶續行 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鄭聖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