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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小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王鴻均
  • 法定代理人
    林麗津

  • 當事人
    孫麗君莘茂有限公司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小字第76號原   告 孫麗君 被   告 莘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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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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