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3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3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王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有在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55,9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