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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小字第7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小字第76號

原告
孫麗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莘茂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9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3  日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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