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小字第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2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小字第76號原 告 孫麗君 被 告 莘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9月23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 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9月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黃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