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5 月 20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24號原 告 邵世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楷登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原告就下列事項應予補正: ㈠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利息,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 ㈡請提出準備書狀1 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洪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