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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37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林秀菊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3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王志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有在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355,92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3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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