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47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47號
- 原告
- 李克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互友營造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1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96萬7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2萬50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2萬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