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09 日
- 法官王鴻均
- 原告林素珍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55號原 告 林素珍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楷登營造有限公司等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5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 4萬 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萬1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9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王鴻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書記官 黃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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