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5年度城簡字第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城簡字第6號
- 原告
- 張國全
- 被告
- 聯騰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政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交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5年2 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