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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簡字第29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2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秀珍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聖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緣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7,720 元(本件遷讓B 區價值為31,271元+按日租金為715 +損害賠償為225,734 =2577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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