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簡字第7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74號
- 原告
- 洪烱燦
- 被告
- 景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根格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8,164,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883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1,38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