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簡字第29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2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光合草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秀珍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聖祖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緣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萬7,720 元(本件遷讓B 區價值為31,271元+按日租金為715 +損害賠償為225,734 =25772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