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簡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74號原 告 洪烱燦 被 告 景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根格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8,164,55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81,883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1,383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李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