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簡字第96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城簡字第96號
- 原告
- 希浦精密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月珍
- 被告
- 陳和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9 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於同年9 月28日送達送達代收人周政律師,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