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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6年度城簡字第98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城簡字第98號

原告
峯元工程有限公司金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吳宗旭
被告
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承瀚
訴訟代理人
楊紀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元,及自附表編號一至四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拾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訂立工程承攬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依系爭契約第3 條第7 項第2 、3 、4 款約定:「放款:乙方(即原告)於次月10日至公司領款(50%現金票,50%期票30天),遇假日則順延辦理;工程款:每階段施工完成後,依甲方(即被告)之要求驗收合格之實作數量,實付估驗金額之90%,保留10%;保留款:工程驗收完成退還。」,工程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680萬元,每次請款保留10%工程款,伊依約完成合約標的,聲請退還保留款168 萬元,被告陸續開立支票11紙,包含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 紙(下合稱系爭支票 ),經伊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而遭退票不獲兌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則以:被告因房產景氣不好,工程費用墊付太多,故於106 年4 月份週轉不靈故而跳票,也與原告約好106 年8 月底見面協商此筆款項;伊承認簽發系爭支票,但被告之法定代理人呂承瀚希望能夠請假,待其本人親自到庭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5 條、第126 條亦有明文。

㈡、經查,本件原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因存款不足竟遭退票不獲付款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為證(見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836號卷17至23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6 年度司促字第836 號全卷核閱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原告前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是被告既係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則依前揭規定,被告自應擔保系爭支票票款及利息之支付,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90萬元,及自本判決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票據法第126 條規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90萬元,及自本判決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 條第2 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查本件除裁判費9,300 元外,別無其他訴訟費用,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發票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提示日即退票│利息起算日  │支票號碼  │
│      │                            │  (民國)    │(新臺幣)│日          │            │          │
├───┼──────────────┼───────┼─────┼──────┼──────┼─────┤
│  1  │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4 月10日│10 萬元   │民國106 年4 │民國106 年4 │AG0000000 │
│      │                            │              │          │月10日      │月10日      │          │
├───┼──────────────┼───────┼─────┼──────┼──────┼─────┤
│  2  │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5 月10日│10 萬元   │民國106 年5 │民國106 年5 │AG0000000 │
│      │                            │              │          │月10日      │月10日      │          │
├───┼──────────────┼───────┼─────┼──────┼──────┼─────┤
│  3  │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6 月10日│10 萬元   │民國106 年6 │民國106 年6 │AG0000000 │
│      │                            │              │          │月12日      │月12日      │          │
├───┼──────────────┼───────┼─────┼──────┼──────┼─────┤
│  4  │有翔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106 年7 月10日│60萬元    │民國106 年7 │民國106 年7 │AG0000000 │
│      │                            │              │          │月10日      │月10日      │          │
├───┴──────────────┴───────┴─────┴──────┴──────┴─────┤
│付款人:元大銀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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