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115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15號
- 原告
- 李坤銅
- 訴訟代理人
- 劉源豐
- 被告
- 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秀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公司設高雄市○○區○○00街00號13樓及系爭支票付款銀行亦在高雄市,有職權移轉管轄之必要,故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