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11 月 1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02號原 告 台灣木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浤暐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3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梨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