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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蔡旻穎
  •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生

  • 原告
    台灣木紋有限公司法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02號原   告 台灣木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浤暐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3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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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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