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10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蔡旻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02號

原告
台灣木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有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浤暐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3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