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102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02號
- 原告
- 台灣木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有生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浤暐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7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3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1規定,應繳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1,1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