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31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1號原 告 蔡氏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其雍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才成、陳建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蔡鴻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