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1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1號
- 原告
- 蔡氏商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其雍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才成、陳建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