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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11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1號

原告
蔡氏商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其雍

一、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才成、陳建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9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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