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115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115號

原告
李坤銅
訴訟代理人
劉源豐
被告
隆鼎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得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依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票款,而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係設於高雄市○○區○○路000號之臺灣土地銀行楠梓分行,有系爭支票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又本件被告公司設於高雄市○○區○○00街00號13樓,亦有公司及分公司登記資料查詢1份存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9至40頁),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