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30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兆輝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肅也
- 被上訴人
- 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翊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阿爾砝形象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