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81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81號
- 原告
- 許志猛
- 被告
- 石在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有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