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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7年度城簡字第81號

清償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蔡旻穎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7年度城簡字第81號

原告
許志猛
被告
石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有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蔡旻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梨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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