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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小字第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小字第8號

原告
久寬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陳玉葉
被告
簡順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7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年1月8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108年度補字第3號卷第13頁),已生合法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見108年度補字第3號卷第19至2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 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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