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金城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黃俊偉
  • 法定代理人
    林語宸

  • 原告
    翊宸聯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莊振源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84號原   告 翊宸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語宸 被   告 莊振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振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1,85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黃俊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蔡岳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