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84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84號
- 原告
- 翊宸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語宸
- 被告
- 莊振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振源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1,85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