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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8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黃俊偉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84號

原告
翊宸聯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語宸
被告
莊振源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振源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1,857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又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4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法 官 黃俊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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